(2017)冀0825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玉迁申请刘国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047号孙玉迁,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刘国旺,住所地隆化县。孙玉迁申请刘国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500元,诉讼费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