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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某、乔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某,乔某甲,乔某乙,张某,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966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乔某,女,生于1989年8月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乔某甲,男,生于1992年5月1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乔某乙,男,生于1972年11月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张某,男,生于1975年12月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高某,男,生于1986年2月2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某、乔某甲、乔某乙、张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某、乔某甲、乔某乙、张某、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