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与周利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周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建文,区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庆,该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泽华,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利辉,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指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军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