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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琼、任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琼,任辉,孙焕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审判业务用)案号(2016)皖06民终281号主审人拟稿:合议庭成员复稿:审判长、庭长审核或签发:审委办校核:院领导签发:印刷校对:拟稿单位立案庭份数印刷时间文书名称民 事 判 决 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06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琼,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系上诉人王琼之夫),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礼,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焕焕,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良辉(系孙焕焕之夫),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影,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琼、任辉因与被上诉人孙焕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琼、任辉的委托代理人郝朝礼,被上诉人孙焕焕及其委托代理人苗良辉、刘���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琼、任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孙焕焕与牛明武之间存在涉案借贷关系,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担保人。二上诉人给孙焕焕出具借条没有经过牛明武的同意,债务承担不成立,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孙焕焕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王琼向其出具的借条系任辉亲笔书写,王琼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二上诉人应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义务。其与牛明武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将款项借给二上诉人是基于对其的信任,至于二上诉人在取得借款后如何使用,其不知情。孙焕焕向一审��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王琼、任辉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20%计算支付自2015年10月6日至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83333元,共计58333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王琼、任辉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琼系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经理。2015年1月7日、3月26日、6月29日、7月21日,孙焕焕按照王琼的短信指示将1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分别汇入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李春花及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宏睿的账户。后任淑芳以孙焕焕的名义与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份《保证合同》,约定孙焕焕将30万元出借与牛明武,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任淑芳作为出借人签字,淮北市瑞信投资��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中2份合同上作为保证人盖章。此外,任淑芳另以孙焕焕的名义与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1份《保证合同》,约定孙焕焕将20万元出借于任百安,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任淑芳作为出借人签字,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盖章。之后任淑芳按照上述4份合同约定的20%的利率标准收取该50万元的利息至2015年10月6日,并将收取的利息以现金形式支付孙焕焕后,再未支付利息。后孙焕焕多次向王琼、任辉索要欠款,王琼于2015年10月22日向孙焕焕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孙焕焕50万元,其在瑞信投资理财公司一切合同作废,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2日前。”王琼作为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孙焕焕多次向王琼、任辉索要欠款未果,遂诉至该院。王琼与任辉系夫妻关系,该案借款��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焕焕于2016年8月16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作出(2016)皖0603财保330号民事裁定书,孙焕焕支付保全费3020元、担保保险服务费2000元。孙焕焕另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孙焕焕按照王琼指示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王琼向孙焕焕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王琼所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辩称不予认可。王琼应按照借条载明期限按时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故孙焕焕请求王琼偿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任辉的责任问题。因该笔借款发生在王琼与任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琼、任辉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王琼个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借款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任辉应作为本案共同债务人予以清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本案借款利息问题,孙焕焕请求王琼、任辉按照年利率20%为标准支付拖欠利息,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息,孙焕焕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20%,本案庭审过程中王琼、任辉对孙焕焕请求以年利率20%计算利息并未提出异议,且任淑芳已按照年利率20%为标准支付孙焕焕本案利息至2015年10月6日,故本院确认本案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0%。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王琼、任辉需以年利率20%为标准支付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欠款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关于担保保险费及律师代理费的问题,因双方并未就上述费用予以明确约定,且该费用并非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故孙焕焕请求王琼、任辉支付担保保险费2000元、律师诉讼费4000元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琼、任辉辩称王琼不是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该院认为,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孙焕焕提交的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证明明确载明王琼为该公司经理,故对其该项辩称,不予认可。王琼、任辉另辩称王琼出具借条是对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的承担和赠予,本院认为,孙焕焕并未与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借款合同,王���、任辉并提交的保证合同并非孙焕焕签署,不能证明系孙焕焕真实的意思表示,孙焕焕与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故亦不存在王琼所辩称的债务的承担或赠予行为,故对其该项辩称,不予认可。王琼、任辉另辩称借条系受孙焕焕胁迫所签订,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在一审庭审前亦未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故对其该项辩称,一并不予认可。判决:一、王琼、任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焕焕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年利率20%为标准支付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欠款本金偿清为止期间的未偿清欠款本金的利息。二、驳回孙焕焕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3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816.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836.5元,均由王琼、任辉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均与一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亦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孙焕焕之间是否存在涉案借贷关系。本案中,孙焕焕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借款出借前,王琼通过短信向孙焕焕指定了接收汇款的账户、账号,其后,孙焕焕按指定账户分四次共计汇款50万元,且王琼又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上诉人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王琼与孙焕焕之间存在50万元的借贷关系。二上诉人虽称孙焕焕与牛明武之间有借贷关系,淮北市瑞信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担保人,但其对上述主张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33元,由上诉人王琼、任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化启武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闪闪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