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献县和兴铸造厂、杨进、杨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和兴铸造厂,杨进,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和兴铸造厂,男,1966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张村乡河堤村,联系电话1370333****法定代表人:李宪顺被执行人:杨进,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郭庄镇张淹村被执行人:杨斌,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郭庄镇张淹村献县和兴铸造厂申请杨进、杨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8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献县和兴铸造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88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