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乾政与卢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乾政,卢升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294号原告:刘乾政,男,生于1969年4月23日,住陕西省岚皋县。被告:卢升高,男,生于1974年1月22日,住陕西省岚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乾政诉被告卢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完全履行,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乾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