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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乾政与卢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乾政,卢升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294号原告:刘乾政,男,生于1969年4月23日,住陕西省岚皋县。被告:卢升高,男,生于1974年1月22日,住陕西省岚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乾政诉被告卢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完全履行,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乾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