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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与广东工业大学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初257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广东工业大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2576号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28377C。法定代表人:谢荣,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榜,系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工业大学,住所地: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60226X。负责人:陈新,职务:校长。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工业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69元,由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楚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