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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64捷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捷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捷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39号第二层八部位。法定代表人:刘安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会,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国东,经理。本院在执行捷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负债较多,现已停产,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至该公司原生产经营地调查该公司财产状况,未查获该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目前亦无法查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东具体住所地。本院在(2015)相执字第0052号执行中,依法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2000KW真空垫压机一台、磨枚生产线MB1003-577一条,上述机器设备目前仍在处置中。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