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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下城区中星体育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中星体育用品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691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15室。法定代表人:山田俊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中星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经营者:余东杭,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受理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中星体育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人民陪审员  杨忠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