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长伟申请宣告龚庆来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长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03民特10号申请人:龚长伟,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前,锦州市凌河区菊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龚长伟要求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龚长伟称,其父亲龚庆来于1988年10月18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渺无音讯,其母亲曾于2009年向凌河公安分局马家派出所报警申明龚庆来走失,至今走失已18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龚庆来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龚庆来,男,1944年2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40-9号。身份证号码2107114402022523,系申请人龚长伟的父亲。该人于1988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龚庆来与妻子邱秀丽于2010年经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9年,邱秀丽曾到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报警称龚庆来于19878年离家出走后未归。申请人龚长伟申请宣告龚庆来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龚庆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龚庆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龚庆来自离家之日起至今已有10多年的时间没有下落,虽经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龚长伟作为龚庆来的儿子,现申请宣告龚庆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龚庆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白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