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诸城市新隆安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诸城市新隆安机械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姚家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磊,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正珍,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市新隆安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市诸城市人民路西首杨春工业园。负责人:李云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新隆安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昌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了收款收据、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招商银行转账汇款单笔对账单等证据,拟证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付款749071.36元。被上诉人诸城市新隆安机械厂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款项包含了2014年1月之前的加工费。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昌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尹臣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伟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