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亮芳、谭爱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亮芳,谭爱英,王俊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财保10号申请人:张亮芳,女,1980年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申请人:谭爱英,女,1946年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被申请人:王俊筌,男,1991年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申请人张亮芳、谭爱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俊筌所有的晋M1XX**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翟建刚和郭玉珍自愿以其位于河津市河津中学家属院东第X条路南X排东X家(房产证为河房权证(所)字第XX**号)的房屋为申请人张亮芳、谭爱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亮芳、谭爱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确属情况紧急,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俊筌所有的晋M1XX**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翟建刚和郭玉珍共同所有的位于河津市河津中学家属院东第X条路南X排东X家的房屋,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亮芳、谭爱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齐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红书 记 员 刘亚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