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储根梅、谢鸿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根梅,谢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625号申请执行人:储根梅,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谢鸿生,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储根梅与谢鸿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鸿生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鸿生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