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康燕与李劲松吴昌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康燕,吴昌恒,李劲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263号原告:吴康燕,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燕,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吴昌恒,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劲松,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吴康燕与被告吴昌恒、李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吴康燕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康燕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吴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