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行申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建洪与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建洪,宁乡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6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建洪,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乡县玉谭镇花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庆喜,局长。再审申请人江建洪因诉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终字第007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建洪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没有对城建投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原审对信访答复进行审查错误,应当审查被申请人是否继续履行职责。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职权对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2015年4月3日,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经立案调查,认定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3月下旬开始擅自占用宁乡县白马桥乡风形社区土地建设玉潭公园南大门绿化广场及相关附属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15年5月11日,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所属执法监察大队作出宁国土资访(执)处字03号《国土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作了如下处理:对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已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确保用地依法依规。2015年12月1日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宁国土资罚字[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对投诉举报的违法用地问题,已经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履行了法定职责。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江建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建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小慧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谷国艳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