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祁学东与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学东,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3944号申请执行人:祁学东,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陈玉庭,射阳县特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特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育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祁学东与被执行人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督12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祁学东人民币3000元。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7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车辆已被他案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因案件较多,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车辆已被他案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给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因案件较多,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民督12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 宇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张晓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