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平利县女娲山生态养鸡厂、陕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平利县供电分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平利县供电分公司西河供电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利县,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供电分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供电分公司西河供电所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9**民初348号原告:平利县女娲山生态养鸡厂。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经营者:XXX,男,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供电分公司。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负责人:谢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供电分公司西河供电所。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负责人:魏玉东原告平利县女娲山生态养鸡厂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供电分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平利县供电分公司西河供电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利县女娲山生态养鸡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斯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