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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振泉与被执行人李贺、杜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泉,李贺,杜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7执48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泉,男,194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城内村人。被执行人李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中山东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杜会娟,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中山东路30号楼3单元102室。申请执行人李振泉与被执行人李贺、杜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冀0607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贺银行储蓄机构存款5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