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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绍贵、邱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贵,邱红军,蒋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王绍贵,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邱红军,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蒋华燕,女,1975年4月4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贵与被执行人邱红军、蒋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3976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邱红军、蒋华燕的银行存款情况,因实际存款余额过小而未予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邱红军、蒋华燕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邱红军、蒋华燕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邱红军有长兴县画溪街道徐家浜村叶家村自然村的自建房。该房屋为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柏凌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