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7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十三陵燕杰建材商店与王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154号原告北京十三陵燕杰建材商店与被告王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十三陵燕杰建材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十三陵燕杰建材商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