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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惠州市绵远实业有限公司与杨莉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绵远实业有限公司,杨莉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712号原告:惠州市绵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中雄凯旋居名仕阁8D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增明。委托代理人:陈海纯,该公司职员。被告:杨莉文,女,汉族,1993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陇西县,原告惠州市绵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莉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惠州市绵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绵远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惠州市绵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亚鸼人民陪审员  游卫民人民陪审员  罗贤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