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文山xx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与魏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山xx汽车经贸有限公司,魏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文山市xx经贸有限公司,刘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478号原告:文山xx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H,住所地:文山市老糖厂路口。法定代表人:马xx。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斌,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魏xx,男,现住丘北县。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文山市建设路金田北苑1号。法定代表人:杨xx。被告:文山市xx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金石路麒麟苑一楼12号。法定代表人:马xx。被告:刘xx,男,现住文山市。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闻路1号。法定代表人:粟xx。原告文山xx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魏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文山市xx经贸有限公司、刘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文山xx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山xx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xx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文山xx汽车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俊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