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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齐鲁动物保健品厂、烟台群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动物保健品厂,烟台群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兽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齐鲁动物保健品厂。被执行人:烟台群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兽药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动物保健品厂与被执行人烟台群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兽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兽药厂已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1999)历经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烟台兽药厂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厚元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