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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李宇清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宇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7)皖01刑更987号罪犯李宇清,女,汉族,1961年2月27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蜀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宇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被告人李宇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合刑终字第00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在安徽省淝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北京、张珩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季丽娟、刘天桥,罪犯李宇清、证人黄大芳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李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宇清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宇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2)蜀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李宇清的当庭陈述、证人黄大芳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宇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宇清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梁 征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