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执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戈成亮、胡继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成亮,胡继秋,李军庆,庄未,唐欢迎,王敏敏,刘须金,张少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3600号移送执行人:泗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戈成亮,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胡继秋,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军庆,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庄未,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唐欢迎,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敏敏,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刘须金,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人:张少卿,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泗阳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戈成亮、胡继秋、李军庆、庄未、唐欢迎、王敏敏、刘须金、张少卿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5)泗刑初字第0358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泗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唐欢迎、胡继秋、庄未的罚金分别由家人缴纳完毕。被执行人戈成亮、李军庆、王敏敏、刘须金、张少卿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