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常州市武进鑫成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华苏纺织品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常州市武进鑫成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华苏纺织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君虹染整有限公司,高全金,潘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财保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花园街88号。负责人:蒋亚东。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鑫成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里村。法定代表人:高全金。被申请人:常州市华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洋商贸广场2号楼A2。法定代表人:张国林。被申请人:常州市君虹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东路何家桥。法定代表人:潘娟珍。被申请人:高全金,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潘娟珍,女,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鑫成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华苏纺织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君虹染整有限公司、高全金、潘娟珍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鑫成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华苏纺织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君虹染整有限公司、高全金、潘娟珍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