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思贵、张丽琴等与黄志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贵,张丽琴,黄志林,王利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3民初73号原告:王思贵,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黟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黟县。原告:张丽琴,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黟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址同上,系王思贵妻子。被告:黄志林,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黟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黟县。被告:王利仁,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黟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址同上,系黄志林妻子。原告王思贵、张丽琴与被告黄志林、王利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思贵、张丽琴,被告王利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志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思贵、张丽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志林、王利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堆放在其墙脚处的杂物及其丢在道路上的垃圾和排放的污水、粪便等清理干净,以后不得有上述行为);2、判令黄志林、王利仁赔偿其保护墙损失500元;3、判令黄志林、王利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们与黄志林、王利仁系同村组人,我户经黄志林、王利仁房后有一条道路。2008年7月27日,因黄志林、王利仁户拆蚕室建新房(屋后为上述道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黄志林户以后不在墙脚堆放杂物,垃圾不乱丢。后向下水管地面上用弯头下水,后向下水管朝水泥路”。此外,王利仁于2009年3月出具承诺书一份,即承认其屋后道路土地使用权归王思贵、张丽琴所有。但之后,黄志林、王利仁户并未按双方协议履行,特别是近一年,其不仅垃圾乱丢,把污水直接排放到道路上,甚至其沼气池中粪便也溢到道路上,已严重影响我们的通行。后我们找黄志林、王利仁户协商,但其却置之不理,无奈,我们只得自行在道路旁边(黄志林、王利仁户屋后)砌上矮墙加以保护,以防止污水和粪便流到路面上。但黄志林却私自将上述保护墙拆除。2017年2月17日,双方纠纷再次经黟县碧阳镇碧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黟县司法局碧阳司法所调解,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王利仁辩称:1、现场并无粪便与垃圾;2、王思贵、张丽琴砌墙时,黄志林早上已告知其要有审批手续,不能随便砌墙,如再砌,将会将其拆除,后他们不听劝阻在没有审批的情形下砌墙,黄志林才将其拆除的,让我赔偿500元系敲诈;3、我在拆蚕室建新房时已留有滴水位,如王思贵、张丽琴要砌墙将要留出1.5米的滴水位;4、如王思贵、张丽琴将我方墙脚处所砌围砖头拆除,我方将屋后排水引到别处。5、在王思贵、张丽琴建房前我已开始养鸡了,鸡系放养,粪便不可能随时搜集干净,王思贵、张丽琴砌墙是为了堵住我家鸡的进出口,我认为王思贵、张丽琴是在找麻烦。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王思贵、张丽琴提交的证据:调解协议及承诺书各一份,证明双方已就相邻纠纷达成协议,王利仁认为协议及承诺都是被迫所写的,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双方已部分履行,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王思贵、张丽琴提交的证据:现场照片四张,证明保护墙被拆现状及污水排放情况,王利仁认为保护墙被拆是事实,但其并未将砖头扔在路中间,对该份证据本院将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综合予以认定。黄志林、王利仁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对争议事实认定如下:王思贵、张丽琴与黄志林、王利仁系碧阳镇碧山村百户组村民,两户房屋相邻二、三十米左右,王思贵、张丽琴需经黄志林、王利仁户屋后道路出行。2008年7月27日,因黄志林、王利仁户要拆蚕室建新房,双方发生相邻纠纷,后达成调解协议,即“黄志林户以后不在墙脚堆放杂物,垃圾不乱丢。后向下水管地面上用弯头下水,后向下水管朝水泥路”。此外,王利仁于2009年3月出具承诺书一份,即承认其屋后道路土地使用权归王思贵、张丽琴所有。但之后,黄志林、王利仁户并未按双方协议安装排水管道,将水直接排放到道路上,偶尔雨过大时会造成其屋后沼气池中粪便溢到道路上,影响王思贵、张丽琴户的通行。双方为此事自行协商未果。2017年2月17日,王思贵、张丽琴户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上述道路旁边(黄志林、王利仁户屋后)砌上围墙以方便其通行。黄志林在事先告知其无审批手续不能建围墙且应留出滴水位后,王思贵、张丽琴户不听劝阻,遂黄志林将围墙拆毁,双方纠纷虽经黟县碧阳镇碧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黟县司法局碧阳司法所调解,但无果。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就相邻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黄志林、王利仁应按照双方协议处理屋后排水问题,以方便王思贵、张丽琴通行。王思贵、张丽琴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与黄志林、王利仁相邻屋后建造围墙,其本身虽存有过错,但黄志林并无权私自将其强行拆除,其侵权行为已给王思贵、张丽琴的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王思贵、张丽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建围墙的实际损失,本院结合现场实地勘察情况,对其损失酌定为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林、王利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用弯头和水管将屋后排水引出其屋后路面,并及时消除对原告王思贵、张丽琴造成的影响;二、被告黄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损坏原告王思贵、张丽琴围墙损失50元;三、驳回原告王思贵、张丽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思贵、张丽琴负担20元,被告黄志林、王利仁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强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海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