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世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56号罪犯李世平,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8989元,扣除已赔偿的4106.10元,余欠的114882.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李世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23日,该院裁定将罪犯李世平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世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世平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9.5分。本次减刑未提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据。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世平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平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4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