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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日、何山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日,何山,卢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何日。被执行人何山。被执行人卢肖珍。何日万申请执行[何山、卢肖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日万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限,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的(2016)桂0126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