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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姚卫东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卫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68号罪犯姚卫东,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卫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四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9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姚卫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卫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卫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另该犯无证据证实其对财产性判项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再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梁 征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