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健与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健,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破申5号申请人:李健,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印全,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园区一路3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220692729。法定代表人:刘乾贵,职务不详。2017年5月15日,申请人李健以被申请人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日本院以(2017)渝0109破申5号予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李健向本院提交《撤回破产申请书》,请求撤回对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书》、《撤回破产申请书》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执173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李健的详细资料为“李健,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620618XXXX。”据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李健的详细资料为“李健,男,生于1975年6月21日,身份证号码:51022419750621XXX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提交的李健身份证复印件也显示李健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51022419750621XXXX。本院认为,据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申请人李健的真实身份存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对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立案部门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进行登记立案,再移交审判业务部门审查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在本院对申请人李健提交的申请以(2017)渝0109破申5号登记立案后,裁定受理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前,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健撤回对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刘能新审 判 员 张宗信审 判 员 邓成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易代均书 记 员 赵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