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博敏与麦新文、钟瑞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博敏,麦新文,钟瑞珍,钟瑞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民终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博敏,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北七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煌,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志波,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新文,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新港路4号省海运总公司宿舍4幢404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如锦,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梅,海南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瑞珍,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北七街**号。原审被告:钟瑞映,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江县石碌镇东风路**号。上诉人钟博敏因与被上诉人麦新文、原审被告钟瑞珍、钟瑞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博敏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麦新文对钟博敏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过于草率。1.原审判决未查明钟瑞珍系无业家庭妇女、长期沉迷赌博且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钟瑞珍没有经验生意,没有固定收入,仅靠不固定地提供劳务维持生活。钟博敏系国有企业的员工,国企党政机关均有严格的法制纪律要求,违法经商会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钟博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知情绝不可能同意钟瑞珍借款搞私彩(赌博),更不可能存在共同借款经营生意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为“生意”回避了这个非法的客观事实;钟瑞珍隐瞒钟博敏借款赌博,数额巨大,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不仅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而且违背了夫妻忠诚的原则,由此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经离婚。婚姻非儿戏,钟博敏绝非用“离婚”来逃避债务,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也不存在逃避的可能。2.原审判决未严格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钟瑞珍与麦新文的借款协议上没有钟博敏的签名,仅仅有钟瑞珍的签名,钟瑞珍自认其借款用于经营私彩,而麦新文和钟瑞珍系多年的朋友,深知钟瑞珍平时嗜赌如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赌债因其非法性质不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未严格审查麦新文债权的合法性。麦新文借款时间分别为:2014年3月16日借款额17万元、2014年8月16日借款额3万元、2015年3月16日借款额20万元、2015年4月3日借款额10万元、2015年5月21日借款额15万元。从本案事实可知,该合同是后来补签的,麦新文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多次借款给钟瑞珍后既然为了谨慎补签借款合同,按照日常的经验法则,也应该要求钟博敏补签名字,为什么该合同上没有钟博敏的签名?理由只有一个,麦新文明知钟瑞珍借款不是用于“生意”,而是用于“赌博”。特别是2015年3月16日的20万元和2015年4月3日的10万元,这两笔借款一共30万元,但相隔时间才短短的18天。而2015年4月3日的10万元和2015年5月21日的15万元也相隔不过一个来月的时间。因为麦新文明知钟瑞珍借款是用于搞非法私彩(所以两人都有意隐瞒钟博敏),麦新文完全是由于高利息诱惑才多次向钟瑞珍放高利贷而故意隐瞒上诉人钟博敏。3.钟瑞珍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麦新文与钟瑞珍的借贷行为发生时间持续了一年零二个月,借款总额达到了60多万元之巨。在这短短的一年零二个月时间里,一个普通家庭的正常日常开销,既不买车又不买房(可查实),又没有经营生意,不可能花掉巨额的借款。该笔借款完全不存在用于家庭经营或家庭开支等费用的可能。钟瑞珍也自认其借款事宜钟博敏确实不知情,且所借款项都用于经营私彩输掉了,并未用于家庭开支。4.钟瑞珍向麦新文借款隐瞒钟博敏还有一个很充分的证据:那就是麦新文追债的全部过程中从来沒有向钟博敏讨过一次债。麦新文追债,在向钟瑞珍多次追债无果,并且钟瑞珍玩“失踪”时,按道理首先应该追的是钟博敏,因为钟博敏系钟瑞珍的丈夫,这是世上最简单的逻辑!但麦新文从来就没有找过钟博敏讨债(有手机通话清单可以印证);而在向钟瑞珍追不到债务时,就不断向担保人钟瑞映追债,甚至找到担保人钟瑞映的丈夫李锋逼债,这一点钟瑞珍的妹妹钟瑞映、妹夫李锋能充分证实。由此可见,麦新文心知肚明:这些债务与钟博敏无关!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错误。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应依据立法的本意,法律条款的理解及司法实践等相结合来综合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债的债务”就成了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这显然不合理、不客观、有违背法律的本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此,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即借款的合意)。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发生的客观情况上看,只有满足以上第一个条件。第二、三个条件并没有满足,钟瑞珍所借的60多万元债务客观上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个人经营私彩(赌博),借款的同时,并不是夫妻合意借款,而是钟瑞珍个人行为,并且隐瞒家庭借款的真像,钟博敏对借款毫不知情,也没有分享到债务所带来的收益。因此,本案的债务并不属于钟瑞珍与钟博敏的夫妻共同债务,属被告钟瑞珍的个人债务。2.原审判决未查明借贷是否发生及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作出错误判决。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麦新文对钟博敏的诉讼请求。麦新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1.本案款项并非在赌博活动中所负之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一般赌债是指赌博人员所拖欠的赌博组织(俗称“庄家”)的债务,即参与赌博活动过程中,在赌博场所所拖欠的庄家之债,显然,本案款项并非赌债。本案是卖新文正常出借给钟瑞珍的合法借款,并非麦新文组织赌博活动,导致钟瑞珍参与赌博所拖欠的款项;至于钟瑞珍取得借款后用于何种生意经营是钟瑞珍自主决定的事情,与麦新文无关,麦新文也无权干涉。如果麦新文对于无权干涉的事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即麦新文好心借款给钟瑞珍,却不能决定借款用途,而钟瑞珍因自身原因将借款用于私彩经营,却导致钟瑞珍无需返还借款,则这对于麦新文来说显然不公平。2、本案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钟博敏承担举证责任。在钟博敏不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时,钟博敏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钟瑞珍未陈述意见。钟瑞映未陈述意见。麦新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钟瑞珍和钟博敏共同返还麦新文借款本金629600元;2.判令钟瑞珍和钟博敏共同支付给麦新文尚拖欠的自借款之日至全额返还本金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现暂计至2016年7月15日,利息暂计为90941.07元;3.判令钟瑞映对钟瑞珍和钟博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和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钟瑞珍向麦新文的借款是否用于与钟博敏的家庭共同开支的问题。钟瑞珍和钟博敏均主张涉案款项未用于家庭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钟瑞珍与钟博敏均未能证明本案涉案的债务为麦新文与钟瑞珍明确约定为钟瑞珍的个人债务,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的约定,另外麦新文与钟瑞珍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一栏中注明是“生意”。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钟瑞珍向麦新文的借款发生在钟瑞珍与钟博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为钟瑞珍的个人债务,为夫妻的共同债务;2.关于麦新文在钟瑞珍借款期限届满后,麦新文是否向钟瑞映主张过权利的事实。在庭审后,麦新文向法庭提供了电话记录和短信记录,证明其已于2016年3月到6月期间多次向钟瑞映主张了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钟瑞映在质证中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麦新文与钟瑞珍、钟瑞映于2015年2月16日、3月16日、4月3日和5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麦新文也依约将借款分为166600元、26000元、194000元、97500元和145500元共五笔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钟瑞珍,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钟瑞映在答辩中提出的麦新文和钟瑞珍在让其签订合同时故意遮挡了借款数额,有恶意的行为,但该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常理,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钟瑞珍在借款后,麦新文认可只还了利息15万元,钟瑞珍认为还款24万元,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钟瑞珍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也不予以认可。综上,麦新文起诉要求钟瑞珍和钟博敏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本金629600元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麦新文要求支付的利息的请求,对于借款合同中利率的约定超过月利率2%的,一审法院按月利率2%计算。因钟瑞映在合同中签字认可对钟瑞珍的借款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麦新文要求钟瑞映对钟瑞珍以上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也予以支持。因钟瑞映认可在借款期间届满后麦新文对其进行过主张,所以对于钟瑞映的其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以采纳。综上所述,麦新文要求钟瑞珍和钟博敏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钟瑞映对该债务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的诉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钟瑞珍、钟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麦新文借款本金6296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92600元从2015年2月16日开始按年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94000元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按年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7500元从2015年4月3日开始按年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5500元从2015年5月21日开始按年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钟瑞珍已付的15万元冲抵以上利息);钟瑞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005元,由钟瑞珍、钟博敏、钟瑞映共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钟博敏提交了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表、借款协议、借条,用以证明钟瑞珍除向麦新文借款外,还向多人借款,数额巨大;钟博敏提供了其与董六女、董茂英、李丽霞的手机通话录音,用以证明钟瑞珍在钟博敏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借款与他人合伙赌私彩;钟博敏提交其工作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证明,用以证明其未参与钟瑞珍的私彩赌博活动,以及钟瑞珍没有固定工作,借款用于赌私彩,打麻将。本院对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表、借款协议、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通话录音、证明,由于证人未到庭,其要证明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无争议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钟瑞珍所借款项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钟博敏应否承担偿还责任。根据麦新文所提供的借条及相应的支付凭证,可以认定麦新文与钟瑞珍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钟瑞珍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四次向麦新文借款,共借款629600元,结合钟瑞珍答辩所借款项用于经营私彩,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且钟博敏并不知情,以及麦新文称并不清楚钟瑞珍借款用于何种生意,并且多次借款中均未让钟博敏签字确认,借款后多次向钟瑞珍、钟瑞映主张还款过程中亦未向钟博敏主张过偿还,以及钟博敏有固定职业、固定收入,在钟瑞珍大额借贷过程中其家庭生活并无大额支出的情况,对钟瑞珍的上述借款无法认定系为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也难以认定钟博敏已经或者可能从中获取利益。麦新文也不能举证证明钟瑞珍借款系为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不应认定钟瑞珍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判决钟博敏承担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钟瑞珍向麦新文偿还借款,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钟瑞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麦新文已提供了相应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钟瑞珍、钟瑞映也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钟博敏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二、限钟瑞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麦新文借款本金6296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192600元从2015年2月16日开始按年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94000元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按年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7500元从2015年4月3日开始按年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5500元从2015年5月21日开始按年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钟瑞珍已付的15万元冲抵以上利息);三、钟瑞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麦新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5元,由钟瑞珍、钟瑞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5元(钟博敏已预交),由麦新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wfhsibpglsitzyxlw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刘华琪审 判 员 李家林审 判 员 林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廖 敏书 记 员 刘 沛速 录 员 黄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