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于国朋与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朋,铁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104号原告:于国朋,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铁柱,男,4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于国朋诉被告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国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朋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于国朋负担。审判员 黄存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