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7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肖春芳与张燕华、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芳,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7344号原告:肖春芳,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苗,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麒,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燕华,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晓峰,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娉,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金寨南路肥西宾馆新楼。原告肖春芳与被告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肯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春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苗、沈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燕华、张晓峰、李娉、麦肯希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春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燕华、张晓峰、麦肯希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并自2016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款清为止;2、判决张燕华、张晓峰、麦肯希公司偿还欠付的8月份利息3212元,并判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500元赔偿原告违约金;3、判决张燕华、张晓峰、麦肯希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万元;4、判决李娉连带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5、判决张燕华、张晓峰、李娉、麦肯希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肖春芳通过朋友认识张燕华、张晓峰。2015年6月4日,张燕华、张晓峰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肖春芳借款8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2016年2月28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当日肖春芳分别从农行卡、农金卡转账50万元、30万元至被告张燕华、张晓峰的账户。2016年2月28日,肖春芳向张燕华、张晓峰索要本金,张燕华、张晓峰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仅归还了30万元。经协商,剩余50万元继续出借给张燕华、张晓峰,并于2016年3月7日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率变更为月利率1.5%即每月利息75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麦肯希公司自愿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计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2016年9月7日,肖春芳向张燕华、张晓峰索要本金及利息,但张燕华、张晓峰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借款本金,且2016年8月份的利息仅仅支付了4288元,张燕华、张晓峰不能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麦肯希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春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肖春芳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肖春芳要求将诉讼请求第一项月利率变更为0.85%。张燕华、张晓峰、李娉、麦肯希公司未作答辩。肖春芳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肖春芳的居住证及张晓峰、张燕华身份证复印件,麦肯希酒公司工商公示信息,借款合同五份、农行交易明细、农商银行交易明细、徽商银行对账单,证明双方的借贷事实,张燕华、张晓峰、李娉、麦肯希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肖春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张燕华、张晓峰。张燕华与张晓峰系母子关系,张晓峰与李娉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4日,张燕华、张晓峰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肖春芳借款8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2016年2月28日前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当日,肖春芳分别从中国农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转账50万元、30万元至张燕华、张晓峰的账户。2016年2月28日,肖春芳向张燕华、张晓峰索要借款本金,张燕华、张晓峰仅归还了30万元。双方协商,剩余50万元继续出借给张燕华、张晓峰,并于2016年3月7日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五份,每份借款合同的金额均为1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变更为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麦肯希公司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肖春芳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限期届满后两年内。麦肯希公司分别在五份借款合同上盖章。庭审过程中,肖春芳认可张燕华、张晓峰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3月21日、4月21日偿还本金2万元,合计6万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4月6日的利息(按月利率0.85%标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肖春芳与张燕华、张晓峰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合同、银行转款凭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本金,张燕华、张晓峰已偿还本金6万元,故张燕华、张晓峰尚欠借款本金44万元。肖春芳主张按月利率0.85%标准计算利息,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在张晓峰与李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肖春芳霞要求张晓峰、李娉连带清偿上述债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麦肯希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连保证责任。关于肖春芳主张的律师费,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该数额的律师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燕华、张晓峰、李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肖春芳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6日止;之后以借款本金4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5%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肖春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0元、保全费33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燕华、张晓峰、李娉、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