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建民诉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建民,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民,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7号25幢102(复式)201-202室。法定代表人:黄本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静燕,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马建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德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2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建民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凯德公司支付2016年项目奖金人民币211,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事实和理由: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除工资外,奖金根据凯德公司的经济效益和马建民的超额劳动成果由凯德公司核定发放。凯德公司总经理也口头承诺项目完成后支付马建民项目奖金。2016年7月22日,凯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结清2016年项目奖金。马建民认为其已为凯德公司提供劳动,无论是否已经回款,不影响马建民根据约定享受奖金的权利。原审中,马建民提供了公证书证明总经理让财务统一安排奖金发放,财务也发送华东院项目奖金表格,其中净利润71,736元即为马建民一人享受的奖金。至于其余剩余奖金是马建民估算的。凯德公司辩称,双方并未约定必须支付项目奖金,奖金应在凯德公司盈利情况下发放。马建民确曾参与项目工作,经计算,71,736元并非马建民一人独享的项目奖金,凯德公司已支付马建民华东院7个项目奖金10,000元,并无拖欠。剩余奖金系由马建民自行估算,并无依据,故凯德公司不同意支付。马建民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凯德公司支付2016年项目奖金211,000元;2、凯德公司支付长期拖欠奖金和工资产生的利息2,000元;3、凯德公司支付公证费5,00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马建民于2014年8月27日进入凯德公司处工作,任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期限自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该份劳动合同约定马建民月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4,000元,总计10,000元;奖金根据凯德公司的经济效益和马建民的超额劳动成果由凯德公司核定发放。2016年7月22日,凯德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马建民最后工作至当日。马建民主张入职时总经理口头承诺项目完成验收后可享受奖金,但未具体约定比例;其于2016年完成华东院7个项目及虚拟设计研究项目,应享受奖金。凯德公司认为并未约定必须支付项目奖金,也未约定计算比例,凯德公司在扣除各项成本和公司利润后,酌情支付马建民奖金。关于华东院7个项目,马建民提供:1、(2016)沪长证字第7083号公证书,其中QQ截屏显示:2015年9月2日,马建民发送“我这边项目奖金一共是多少?……”,汪某回复“等项目基本结束请财务测算下再说”;2、(2016)沪长证字第6524号公证书,其中QQ截屏显示:2015年12月8日,马建民(马儿)发送“汪总,回款这几天会全部到账了,到时让财务把项目奖金给我吧……”,汪某回复“由财务这边统一安排吧”;2016年1月13日,马建民发送“辛老师,计算的项目奖金发给我看看。”“可某”回复为“凯德预算表马”的EXCEL表格,该表格内容为“项目名称华东院7个项目;项目金额430,000元;税金25,800元;毛利润404,200元;年度管理费用包括(部门人数2.5,工资108,000元,社保费用16,180元,餐用4,165元,管理费用15%为64,500元,参与人员成本115,707元,费用总计308,552元);利润总额95,648元;所得税23,912元;净利润71,736元”等。马建民认为根据总经理要求,财务向马建民提供了结算表并解释在参与人员成本中已经包括发放其他参与人员的钱款,而净利润71,736元一栏即为马建民应享受的项目奖金,现仅发放10,000元,应支付余款61,000元。凯德公司表示该表中参与人员成本系其他参与人员的工资及前期市场费,净利润71,736元并非全部均系马建民一人可享受项目奖金,扣除60%利润留作公司发展所需后,实际可分配数额为28,695元,因项目由2.5人完成,故从中足额支付马建民10,000元。关于虚拟设计研究项目,马建民提供了:1、(2016)沪长证字第7083号公证书,使用139XXXXXXX手机登陆QQ,其中2015年11月26日,汪某发送“明天下午汇报下虚拟设计课题的进展情况”,“马儿”回复“公司内部还是集团”。2、(2016)沪长证字第6993号公证书,其中网页截屏显示2014年10月21日发件人“w”,收件人“m”,内容为“建民:下午15:30开个会,你先介绍一下设计书,然后进行问题讨论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你准备一下。汪某。”当日回复“汪总:模块系统及UI设计基本编写完,请查收。马建民。”;2015年12月25日,发件人“w”,收件人“m”,主题为“性能化分析的研究报告”,内容为“马博:关于性能化分析的研究报告,可参照一些国外的资料……汪某”。3、(2016)沪长证字第7082号公证书,其中网页截屏显示:2015年12月14日,发件人“m”,收件人“0140-02183集团信息中心S-文臻”,主题为“虚拟设计课题任务书”,内容为“文工你好,我目前在准备虚拟设计课题的研究报告,请将课题任务书发给我,马建民”。邮件附件为“申报书-工程咨询业虚拟设计技术研究”,该申报书载明“项目实施单位为上海XX公司,项目起止时间为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项目研发团队为40人”,同时在“研究开发经费预算明细表”中“协作研究方法总价为245万元”,分为四个模块。4、测试报告(验收测试),系统名称为工程咨询业虚拟设计平台软件V1.0,送测单位为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报告日期为2016年6月3日。5、(2017)沪长证字第545号公证书,其中网页截屏显示:2015年11月26日,发件人汪某,内容为“明天下午汇报下虚拟设计课题的进展情况”;2016年3月30日,发件人为赵某,内容为“马博,明天下午13:30分在现代集团信息中心召开虚拟设计课题验收筹备会,我们这边需要汇报下整个项目的成功情况。我们参与人员有你、史工和汪总,史工会准备ppt,史工会找你要资料和成果情况说明。”;2016年5月27日,发件人“开发部-李某”,内容为“你是这个产品的产品经理”。“马儿”答复“库不是显示有问题吗……”。马建民认为凯德公司与实施单位应存在单独合同和明确项目金额,也已经支付部分预付款;自己作为负责人(参与人员7-8人,研发人员2-3人)参与项目,与客户联系,向领导汇报工作;已召开验收筹备会并出具测试报告,项目已经完成;因马建民、凯德公司未结算,估算奖金为150,000元。凯德公司认为自己并非该项目实施单位,仅外包部分工作,由于存在长期合作,凯德公司与实施单位未就此单独签订合同及约定项目金额;马建民确为八个主要参与人之一(总团队约30人);项目虽存在预付款,但应先支付凯德公司各项运营成本,包括马建民等人的工资;因客户对于项目验收不成功,项目处于停滞返工状态,尚未回款。马建民未提供虚拟设计研究项目已经完成结算以及其他参与人员领取项目奖金的证据。2016年7月26日,马建民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凯德公司:1、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22日工资23,00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3、支付2016年项目奖金210,000元。2016年9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凯德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建民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22日工资23,000元;二、凯德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建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三、对马建民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马建民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2017年1月23日,凯德公司已支付马建民赔偿金20,000元。原审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原审法院认为,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该福利待遇,须根据双方的约定予以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奖金根据凯德公司的经济效益和马建民的超额劳动成果由凯德公司核定发放。故该奖金属于凯德公司的激励机制,有别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获得的工资,凯德公司根据其项目的利润情况、员工的表现和参与人员多少等因素确定发放数额,系合法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限,对此予以确认。马建民参与华东院项目,凯德公司向其发送了“凯德预算表马”表格,在该表中列明了毛利润、部门人数、年度管理费用和净利润等栏目。马建民主张净利润71,736元系其一人应享受的项目奖金,现仅发放10,000元,应支付余款61,000元。凯德公司予以否认,认为已经足额支付奖金10,000元。因该表内容无法反映净利润即为项目奖金,亦无法反映由马建民一人独享;马建民提供的QQ聊天记录等材料也无法证明上述净利润系给予马建民一人的奖金。故马建民对其该项主张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诉请要求凯德公司支付华东院项目奖金61,000元,不予支持。马建民提供的多份公证书和测试报告可以证明其参与虚拟设计研究项目及该项目已进行测试。马建民主张项目已经完成,估算奖金为150,000元。凯德公司予以否认,认为因客户对于项目验收不成功,项目处于停滞返工状态,尚未回款。马建民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项目已经最终完成及回款的事实,对此不予采信。因该项目尚未最终回款,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奖金根据凯德公司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在此情况下,现马建民要求享受该项目奖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马建民要求凯德公司支付长期拖欠奖金和工资产生的利息2,000元以及公证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作处理。双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的第一项主文,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凯德公司已履行仲裁裁决的第二项主文,不再予以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经审理后遂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判决:一、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建民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22日工资23,000元;二、驳回马建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马建民与上海凯德数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建民是否应当获得项目奖金211,000元。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奖金是依据凯德公司的经济效益和马建民的超额劳动成果由凯德公司核定发放。本案中,马建民参与华东院项目,凯德公司向马建民发送的“凯德预算表马”表格中列明了毛利润、部门人数、年度管理费用和净利润等栏目。马建民主张净利润71,736元系其一人应享受的项目奖金,凯德公司仅向其发放10,000元,还应支付余款61,000元。凯德公司则认为其公司已经足额支付马建民奖金10,000元。由于该表内容无法反映净利润即为项目奖金,亦无法反映由马建民一人独享,且从马建民提供的QQ聊天记录等材料也无法证明上述净利润系给予马建民一人的奖金,马建民又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马建民要求凯德公司支付华东院项目奖金61,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从马建民在原审中提供的多份公证书和测试报告可以证明其参与虚拟设计研究项目及该项目已进行测试。马建民主张项目已经完成,估算奖金为150,000元,因马建民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项目已经最终完成及回款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奖金根据凯德公司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故该奖金属于凯德公司的激励机制,凯德公司根据其项目的利润情况、员工的表现和参与人员多少等因素确定发放数额,系企业合法行使自主经营权限。现马建民要求享受该项目奖金,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马建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马建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毛海波审判员 周 寅审判员 李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亚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