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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宜昌市汇丰钢材有限公司、宜昌俊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汇丰钢材有限公司,宜昌俊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仁华,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汇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法定代表人:吴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俊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B1-14号。法定代表人:陈仁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仁华,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雄伟,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汇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俊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仁华、雄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雄伟所有的鄂E×××××途锐牌TOUAREG3.OTDI小轿车一辆。2017年5月13日,买受人宜昌市汇丰钢材有限公司以36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雄伟所有的鄂E×××××途锐牌小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宜昌市汇丰钢材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宜昌市汇丰钢材有限公司。二、买受人宜昌市汇丰钢材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伟审判员  谢鸣审判员  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