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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资源县华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资源县华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6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国防,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资源县华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资源县华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资源县华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资源县华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晓   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阳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