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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1998年7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2016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黎某到抚州市临川区马家山广场据点酒吧,通过将大门透明玻璃墙一块粘贴的玻璃取掉的方式,钻入店内盗走放在前台柜子的200元人民币、两条青花瓷香烟和五包软中华香烟。2、2016年12月初的一天,黎某到抚州市临川区凤凰城勇生璞居宾馆楼下的“小管家餐馆”,以破坏玻璃店门U型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取抽屉内现金2000余元人民币、一条软中华香烟、五六包硬包中华香烟和一条普通芙蓉王香烟。3、2016年12月8日18时55分许,黎某到抚州市凤凰城内“润泰装饰店”,以破坏玻璃店门U型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取店内桌子抽屉里3000余元人民币、两张500元面值的大润发购物卡及国税密钥、建设银行密钥三把。4、2016年12月18日晚上,黎某到抚州市临川区马家山农家私房菜店内,以破坏玻璃店门U型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取柜台抽屉里面的1000元人民币、芙蓉王10条、硬中华5条。经临川区烟草专卖局出具价格认定,以上被盗香烟的总价值为7498.59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姜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黎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黎某到抚州市临川区马家山广场据点酒吧,通过将大门透明玻璃墙一块粘贴的玻璃取掉的方式,钻入店内盗走放在前台柜子的200元人民币、两条青花瓷香烟和五包软中华香烟。2、2016年12月初的一天,黎某到抚州市临川区凤凰城勇生璞居宾馆楼下的“小管家餐馆”,以破坏玻璃店门U型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取抽屉内现金2000余元人民币、一条软中华香烟、五六包硬包中华香烟和一条普通芙蓉王香烟。3、2016年12月8日18时55分许,黎某到抚州市凤凰城内“润泰装饰店”,以破坏玻璃店门U型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取店内桌子抽屉里3000余元人民币、两张500元面值的大润发购物卡及国税密钥、建设银行密钥三把。4、2016年12月18日晚上,黎某到抚州市临川区马家山农家私房菜店内,以破坏玻璃店门U型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取柜台抽屉里面的1000元人民币、芙蓉王10条、硬中华5条。经临川区烟草专卖局出具价格认定,以上被盗香烟的总价值为7498.59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2日晚,抚州市马家山广场据点酒吧被盗200余元现金、两条青花瓷香烟、五包软中华香烟。2、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初的一天,他经营的小管家餐馆被盗2000余元现金、软中华香烟一条、硬中华5、6包、芙蓉王普通香烟一条。3、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8日,其润泰装饰(抚州)旗舰店被盗3000元现金,大润发购物卡两张。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马家山广场农家私房菜于2016年12月17日被盗窃1000元现金、10条芙蓉王、5条硬中华。5、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12月8日18点55分许,黎某破坏润泰装饰(抚州)旗舰店的大门,16点59分实施盗窃行为,19点离开。6、涉案烟草价格认定意见认定,临川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金圣(智圣出山)卷烟价值为792.88元/条、中华软卷烟价值为641.3元/条、中华硬卷烟价值为419.76元/条,芙蓉王硬卷烟价值为240.2元/条。故现有丢失芙蓉王硬11条价值为2642.2元;中华硬5.5条价值为2308.68元;中华软1.5条价值为961.95元;金圣2条价值为1585.76元。总计价值人民币7498.59元。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黎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被告人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财物为人民币6200余元、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7498.59元、两张面值500元的大润发购物卡及其他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黎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燕玲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武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