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谢亮、陈运昌与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藏天奇、宋玉若、藏留蛟、王朝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亮,陈运昌,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藏天奇,宋玉若,藏留蛟,王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亮,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偃师市。申请执行人陈运昌,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李红波,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藏留蛟,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兵,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藏天奇,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执行人:宋玉若,女,汉族,1960年3月19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执行人:藏留蛟,男,汉族,1958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执行人:王朝兵,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执行谢亮、陈运昌与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藏天奇、宋玉若、藏留蛟、王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亮、陈运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2执9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莹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