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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谢亮、陈运昌与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藏天奇、宋玉若、藏留蛟、王朝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亮,陈运昌,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藏天奇,宋玉若,藏留蛟,王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亮,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偃师市。申请执行人陈运昌,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李红波,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藏留蛟,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兵,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藏天奇,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执行人:宋玉若,女,汉族,1960年3月19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执行人:藏留蛟,男,汉族,1958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执行人:王朝兵,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执行谢亮、陈运昌与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市天帅工贸有限公司、藏天奇、宋玉若、藏留蛟、王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亮、陈运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02执9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莹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