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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61朱顺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顺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顺利,男,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经济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顺利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顺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到2月份期间,被告人朱顺利先后2次到沛县大屯镇一线天网吧内,盗窃电脑显示器4台、电脑主机3台,合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涉案电脑显示器2台、主机1台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顺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被告人朱顺利的户籍证明,(2011)苏032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沛价认刑(2017)40号价格认定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李某1、关某、李某2、刘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朱顺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朱顺利系累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朱顺利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之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顺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顺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顺利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朱顺利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朱顺利曾有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朱顺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顺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