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10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叶祥燕与张欢欢重庆煌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祥燕,重庆煌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彬,张欢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10436号原告:叶祥燕,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伦,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煌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五显村,组织机构代码55901865-8。被告:杨彬,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欢欢,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叶祥燕与被告重庆煌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彬、张欢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叶祥燕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祥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叶祥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计1595元,由叶祥燕负担。审 判 长 刘 言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人民陪审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