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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3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团结路58号。法定代表人:戴惠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龙泽,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西街区委政府路南原劳动人事局4号楼。法定代表人:贾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2016)内0902民初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农行乌兰察布集宁支行存款4280911.79元。乌兰察布市坤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账号:05313101040009456。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