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根新、洪世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根新,洪世权,向新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根新,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洪世权,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向新连,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郑根新与洪世权、向新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县银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吕贤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