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彦斌与赵文荣、刘艳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斌,赵文荣,刘艳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348号原告:黄彦斌,男,196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吉林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荣,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刘艳欣,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黄彦斌与赵文荣、刘艳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黄彦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彦斌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荣、刘艳欣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及保全费15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