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石西阳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西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11号罪犯石西阳,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罪犯石西阳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9月18日被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11月1日减刑释放。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州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西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西阳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西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石西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石西阳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石西阳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144.6分。上次减刑后违规累计扣5分。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五千元,本次减刑交纳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石西阳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鉴于其系累犯,数罪并罚,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有违规扣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西阳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