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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籍静文与杨又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籍静文,杨又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227号原告籍静文,男,回族,2000年10月3日出生,住涿州市。法定代理人籍尧平(系原告之父),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籍俊杰(系原告爷爷),男,汉族,1932年12月23日出生,住涿州市,系原告爷爷。被告杨又华,男,汉族,2000年12月11日出生,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杨元明(系被告之父),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涿州市。法定代理人张蕾(系被告之母),女,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涿州市。原告籍静文与被告杨又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籍静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籍静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籍静文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净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建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