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向阳、马春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向阳,马春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向阳,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现住长垣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各,女,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保,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常村镇王占村**号。现住长垣县蒲西办事处陶行社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4107281991********。上诉人马春各、姚向阳因与被上诉人蔡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马春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姚向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李书光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