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湖州凤凰阿玛依娱乐总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湖州凤凰阿玛依娱乐总汇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56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凤凰阿玛依娱乐总汇,住所地湖州市凤凰路***号(国贸大厦***楼)。负责人沈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湖州凤凰阿玛依娱乐总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以直���送达方式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直接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