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建与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男。被执行人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与被执行人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