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生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生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130号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606。被告:叶生志,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生志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烨